諭稟留稿 清同光間寫本 (一)

諭稟留稿,多半是官員商紳家族所留公文手抄紀錄,因是第一手的資料且存世稀少,因此彌足珍貴。諭為上對下的告示,稟則為下對上的報告。本抄本厚達210頁,並於卷首黏附鮑槐記片單1張,書中並夾有附片3張,分別為鮑氏祖墳圖、為寬恩免傳准予銷案以免訟累事、選充地保以衛地方事等。時間起自同治10年至光緒28年間;地緣主要在浙江衢州、紹興二府下的諸縣城與上海間;事由則為鹽務訴訟館裡、宗族田產家財祭祀、與國家地方政事等。清文獻中,地方公文資料留存甚少,詳細內容多已不可考,因此本諭稟留稿也就彌足珍貴了。

留稿中詳細記載了同治光緒年間,浙江衢州府江山縣、西安縣等經商,包括鮑公益、鮑祥泰、鮑誠、胡義隆等等十數百人與官府間的往來公文,關於鹽業管理、訴訟、與利潤分配等事;也包括了浙東鹽務中紹興府的山陰、會稽、蕭山三縣。兩浙江淮地區是在清季中葉後,鹽業鹽務獲利最豐,糾葛紛爭與管理條例變更最劇之地。本寫本資料中,即有大量關於鹽務的累年訟案、管理等諭稟資料。

中國自古以來鹽業都是重事,攸關百姓民生與國家財政。明清後各項專賣捐輸條目繁多,學界已有長足的研究,也就不多贅言。基本上,清朝中期以前主要承襲明朝制度,即將特許鹽商編成綱冊,基本上是世襲壟斷的專賣集團把持,通稱綱運制或鹽綱。清道光、咸豐時,內憂外患、中外戰爭不亂,國弊民疲,加上私鹽買賣十倍於官鹽,鹽務管理更是朝夕更變。道光、咸豐間,江淮一帶已推動以票鹽法取代鹽引綱運制,官紳商民只須納稅後就可承運鹽務,逐漸消彌了鹽商的壟斷與財脈。惟到同治中期,江淮督撫曾令鹽商一次性鉅額捐輸以籌軍餉,並允以不再開放新商戶而恢復保障總商大戶的世襲壟斷。但到光緒朝時,又認為同治年間的捐輸,鹽商所換得的壟斷性鹽票獲利太豐,又再廣開鹽票捐輸自由買賣。其中關鍵在於鹽票價碼與市面行情間之差距究竟如何,經查許多研究論文中的數字,出入頗大、莫衷一是而無可比對。目前可考信史有故宮軍機處檔摺件中,同治年間任職江南道、京畿道監察御使的許廷桂,曾奏請敕兩江總督增添鹽引票等款修築隄工事的內容。該奏摺稱:「臣聞淮南票鹽每票一張私售銀八九千兩,各商獲利甚厚。前年協賑天津,酌添引票,各商納銀後摯,踴躍爭先。擬請速敕兩江總督查照,增添引票二百張,每張收銀六千兩,較私售票價減去三分之一,各商必樂從,一兩月間計可集銀百數十萬兩,儘速解赴河工以供修堤之用」。

明清時鹽商中有再分窩商、運商、場商、總商等,其中當然以總其成的總商獲利豐厚,許多更是富可敵國、權傾一時的。也不知何故,明清時鹽商中以出身徽州所轄六縣的最多也最強,發達後多移居江淮富饒之地,揚州、杭州等處更是當時富商巨賈的首選。根據兩地地方志所記,出身徽州六縣的佔江淮鹽商的總商中過半甚至近三分之二。徽州鹽商中,有幾支大家,其中有鮑氏一族,百年來開枝散葉的在江淮鹽務上舉足輕重;先後有鮑志道曾為兩淮總商、鮑簡錫曾總理浙鹽、鮑紹翔先據西安鹽引,後再轉至浙西江山業鹽。據史料、地方志、族譜,與許多現在剖析教導經商之道的文案,多記載有關歙縣著名鹽商鮑尚志,安排其子鮑紹翔杭州學做生意後,於嘉慶道光年間,鮑紹翔在浙江江山縣經營鹽業富貴有成,而致“顧人多忌之,輒藉端欺陵,爭論不休者凡數家”,從縣衙、府道、到巡撫憲臺,大小官司纏訟十幾年未休,但鮑紹翔總是可以“先後曆十餘年而志未嘗稍挫焉”,鮑氏晚年曾示以兒孫“餘每逢強敵,必有相與成之者,天下事知非可以一手一足自持也,汝曹當深念之”。本手寫抄本中,許多都是衢州江山縣、紹興會稽縣中鮑姓某某等的鹽業事,與鮑氏某族人支系的田產祖墳祭祀等,頗有參考填補歷史資料價值。

又,本書中更許多細目未見史料,例如光緒13年紹興府的「山會蕭三縣肩課改歸商邑更訂章程十三條開摺恭呈憲鑒」的詳細抄錄,其中包括「錢清場肩鹽年銷山陰境內一千四百五十引、蕭山境內一千六百八十引;東江場肩鹽年銷山陰境內一千四百五十引、會稽境內一千二百八十引….」等等具體數字與分配及管理規定,為多數現有關於清季浙東鹽業研究資料中所闕如的。

本書後段則為軍國大事抄件,包括有二品頂戴按察使銜候補道易順鼎上書罷和議、褫權奸、籌戰事文等等的抄記,並有硃筆眉批。文中並抄有「上諭現在中外大開戰 直隸天津地方義和團會同官軍助剿獲勝,降旨嘉獎。此等義民所在皆有,各省督撫督撫如能招集成團,藉禦外侮,必能得力。如何辦法,迅速復奏。沿海沿江各省,尤宜急辦。將此由六百里加緊通諭知之。欽此」。另有保護上海長江內地通共章程(九條),「上海道余(聯沅)現奉南洋大臣劉(坤一)、兩胡督憲張(之洞)電示與各國駐滬領事官會商辦法上海租界各國公通…」等多段記事。內容雖多與《西巡回鑾始末記》同,但文字與時間與該書及史料記載有些許出入,也可做為晚清更子國變的校考之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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